第一条 学校对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实行统筹医疗制度。
第二条 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已经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一) 户口所在地为广州市,教职工的配偶和遗属。须符合以下三条1、没有工作单位; 2、年龄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周岁以上;3、丧失劳动力。
(二) 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的符合计生政策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三) 一直在我校办理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因患有瘫痪、精神病、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 教职工本人属独生子女,其年满70岁以上的父母。须符合以下两条1、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2、无单位及固定收入。
(五)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部队企业的除外)教职工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统筹医疗的相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配偶在外单位(广东省内)工作的职工,其计生政策内子女参加统筹医疗(配偶在外省工作,而子女户口随学校教职工的除外),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即隔年或隔半年享受统筹医疗;
(二) 教职工配偶失业(提供失业证明)或在农村的,原则上允许其子女保留统筹医疗待遇;
(三) 符合国家计生法规生育的第二胎纳入学校统筹医疗范围;同时,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中其他情况的第二胎也纳入学校统筹医疗范围。
第四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参加学校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家属(小孩、教职工的配偶及遗属)交费标准为180元/人·年或90元/人·半年(统筹医疗本工本费2元/本)。
(二) 教职工年满70岁以上、符合统筹医疗规定的父母参加统筹医疗,交费标准为720元/人·年。
(三) 参加统筹医疗的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60%。
(四)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在非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均报销30%。
(五) 体检费及自费药品、进口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六) 其他相关问题按照本规定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 参加统筹医疗的家属患病,应在校门诊部诊治。如需到校外就医应经校门诊部医生同意并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诊治;未经校门诊部批准,擅自在市内其它医院及市外医院诊治的(急诊除外,须提供急诊证明),费用自负;
(二) 在校门诊部就诊挂号时,必须出示统筹医疗证,无证就诊按自费处理;
(三) 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统筹医疗证,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统筹医疗证,取消当年的统筹医疗待遇;
(四) 报销时必须带齐校门诊部病历、统筹医疗证、外诊病历及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 统筹医疗申请、审核时间与广州市医保的办理时间一致。
第一次办理统筹医疗证人员应带齐: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小孩小一寸相片、小孩办理医保的证明(医保缴费单或银行扣费单)、教职工工作证、配偶失业者的失业证。
再次办理统筹医疗证人员应带齐:原来的统筹医疗证、医保证明(医保缴费单或银行扣费单)、户口簿、教职工工作证、配偶失业者的失业证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中途不予补办。
注:家属为现役军人的,请现役军人单位开证明。有两个孩子的(包括双胞胎)教工,两个孩子统筹医疗同时办理,中途不办理;如本校为单职工,小孩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即隔年或隔半年享受统筹医疗。
(六) 新调入本市,居民户口符合统筹医疗规定的教职工家属,应凭户口簿及办理医保的证明(医保缴费单或银行扣费单)到校门诊部办理统筹医疗的手续;新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小一寸相片,办理医保的证明(医保缴费单或银行扣费单)、教职工工作证办理统筹医疗手续。
(七) 丢失统筹医疗证者,补办应缴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