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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医医药费报销时间的通知
2016年12月09日  

 

20161226日至201716大学财务年终决算,北校区20161227医药费报销取消,其他报销时间不变,请大家相互转告。

温馨提示:

1. 本学期医药费报销时间剩余:

北校—20161213日、20日,2017110日;

南校20161221日上午,2017111日上午。

2. 门诊报销需携带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校病历、外诊医院病历;住院报销需携带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校病历、住院病历

3. 教职工及家属统筹医药费报销不跨年201612月下旬发生的医药费可延长至2017331日前结清,请大家抓紧时间办理医药费报销。

特此通知。

门诊部医保办
                                          201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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