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文件
广外大校〔2008〕35号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
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〇〇
八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和《关于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公医〔1986〕第07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其他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学校为保障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第六条 报销公费医疗费用的“收费收据”包括“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收费收据”。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
(一)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以下称“教职工”,不含在编合同制职工);
(二)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含在编合同制退休人员);
(三)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特殊情况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学校事业编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制退休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医疗保险。
第九条 经人事处核准的借调、聘用人员在校内门诊部就诊,享受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在校外就诊一律自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推进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 决定学校门诊部上报的有关执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 解释本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门诊部(以下简称校门诊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批在广州市外就诊的医疗费报销的申请;
(二) 审批住院申请;
(三) 审核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资料及票据;
(四)审批学生外出(包括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200元以上,门诊当次收费总金额3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申请。
第十二条 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可以提出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意见。
第四章 校外定点医院
第十三条 学校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下列医院为校外定点医院:
(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
(三)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
(四)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
(五)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
(六)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多宝路)
(七)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
(八)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中心医院)
(九)广州军区总医院(流花路)
(十)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原工人医院)(靖海路)
(十一)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
(十二)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
(十三)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
(十四)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先烈路)
(十五) 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
(十六)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
(十七) 正骨医院(东风中路)
(十八) 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1023号)
(十九) 广州市儿童医院(限14岁以下,人民中路)
(二十)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
(二十一)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
(二十二) 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
(二十三) 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居住在校外的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定点医院:
(一)可以选择第十三条所列医院作为校外定点医院;
(二)可以自愿放弃学校规定的上述定点医院,重新申请两家就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三)离休、退休后,长期定居在国内其他城市者,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后,可以自愿放弃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在当地重新选定两家就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五章 转诊和市外就诊
第十五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门诊部就诊。
第十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门诊部医生电话报告。
第十七条 需要由定点医院转到市内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者,凭定点医院科主任同意并出具转院证明,向校门诊部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第十八条 家住校外的享受医疗待遇人员因患急性病,可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报销医疗费时需有急诊手续证明和病历,并经校门诊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在广州市外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校门诊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一) 因公在市外出差的教职工或在市外实习的学生,在出差或者实习期间患病;
(二)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寒暑假外出期间患急性病;
(三) 籍贯在广州市外的女教职工,因在广州无亲人照顾而需回原籍分娩者;
(四) 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到广州市外医院治疗者。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及借款
第二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如下:
(一) 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及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医保范围”)以及符合广东省公费医疗报销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 经申请并由校门诊部审批同意住院的住院费;
(三) 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学生外出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200元以上,门诊当次收费总金额300元以上的医疗费;
(四)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在医保范围以内的费用免自负的部分(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第二十一条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门诊医疗费报销,必须带齐校门诊部病历、外诊病历及票据,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 在校门诊部就诊,退休人员自负5%,教职工自负10%,学生自负20%。经同意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退休人员自负8%,教职工自负15%,学生自负20%。离休人员的门诊费用全额报销;
(三) 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本人自负95%。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80%;
(四) 学生入学前已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慢性疾病,在校期间发病的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住院费的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必须带齐校门诊部病历、外诊病历、住院结算总清单及票据,经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上限:厅级干部(含相应职称)100元/天;处级干部(含相应职称)60元/天;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45元/天;学生、统筹医疗人员30元/天;
(三)经同意在校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教职工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离休人员免自负;学生自负60%。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80%。
第二十三条 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未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医或急诊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门诊、住院均自负40% ;学生门诊自负50%,住院自负70%;
(二) 在合资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治疗,超出国内正常收费标准部分的费用自负。其余按非定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学生在非寒暑假期间,患病需在外地治疗,应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30%;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报销50%。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费用偏高的治疗、检查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人工关节、体外碎石。不超过国产价格部分,教职工、退休人员报销90%,离休人员报销100%;超出国产价格部分费用自理;
(二) 人工晶体。报销300元,剩余部分自负;
(三) 心脏起博器。低于2万元的,按国产价格比例报销90%,离休人员报销100%;高于2万元的,超出部分自理;
(四) 价格昂贵项目。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出)等以及超过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个人自负10%,离休人员报销100%;
(五) 大型医用仪器检查。在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检查费用300元以上,学生的检查费用200元以上,需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急诊抢救除外);其中,CT、动态心电监护可经校门诊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批准。教职工、退休人员门诊报销75%、住院报销85%;离休人员门诊报销85%,住院报销100%;学生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30%;手续不齐就诊发生的费用自负;
(六) 新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按上述大型医用仪器检查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销50%。手续不齐或未经同意,一律不予报销;
(七) 一次性注射器按正常比例报销。其他一次性医用材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围产期检查。首次检查费按100%报销;药费仍按正常比例报销;
(二) 流产。人流,按85%报销;药流,按50%报销;
(三) 计划生育第一胎。医疗费按100%报销,其中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新生儿自费。
第二十六条 寒暑假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广州市以外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急诊报销50%,住院报销30%。购买学生医疗保险的,除保险理赔外,剩余部分属于“医保范围”的报销50%;
(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公伤、恶性肿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项目,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凭医院证明及发票实报实销;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如确属治疗需要,学校按80%给予补贴性报销。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二) 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脊柱炎”等疑难杂症,使用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药品品种,如确属治疗需要,学校给予50%补贴性报销;
(三) 离休人员使用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报经学校门诊部批准的,报销80%;
(四) 特殊时期,因流行性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员抢救或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其医疗费按100%报销;
(五) 孤寡离退休人员入住属政府民政部门开设的老人院,其医疗费报销按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执行;入住属非政府民政部门开设的老人院,其医疗费报销按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六) 非孤寡离退休人员如因亲属照顾确有困难,需入住老人院,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及办法与孤寡离退休人员相同;
(七) 入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或康复科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和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入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非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八) 取得我校学籍的港澳台学生,在境内就医,其医药费报销原则上与内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住院费自负60%;在境外医院就诊,其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九) 学生因病休学,第一年发给医疗补助费200元(新生不发),在学生离校前由校门诊部负责人签证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给,其医疗费自负。休学第二年医疗费一律自负。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患病住院,一般不予借款。
第二十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下列重大疾病者可先向学校财务处借支住院医疗费:
(一)各种原发性癌症;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四)冠状动脉肿瘤手术;
(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六)“非典”。
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借款最高限额5万元;学生借款限额5000元,患重大疾病最高限额3万元。
由财务处开具转账支票作为病患师生员工的住院费用,出院后2周内、最迟不超过20天结清欠款。
医疗费发票需在当年结清,跨年度原则上不再给予报销。当年12月底的医疗费票据,可延长到下年度
3
月
31
日
前结清。
第三十条 医疗借款属个人借款,须由本人或其家属(家属凭有效证件及患者病历)亲自办理,孤寡老人可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代办;学生借款必须由其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相关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自费范围
第三十一条 以下项目属于公费医疗人员自费,不予报销:
(一) 票据中诊察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膳食费、“其他”等项目;
(二)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四) 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 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 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 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十) 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 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 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十三) 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四) 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第八章 统筹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实行统筹医疗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已经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8年6月修订,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的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一) 户口所在地为广州市,没有工作单位的或因疾病或年龄因素(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周岁以上)丧失劳动力的教职工的配偶和有以上相关情况的教职工的遗属;
(二) 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三) 一直在我校办理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因患有瘫痪、精神病、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 教职工本人属独生子女,其年满70岁以上,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又无单位及固定收入的父母;
(五)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部队企业的除外)教职工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其家属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第三十四条 统筹医疗的相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单职工,其独生子女参加统筹医疗(配偶在外省工作,而子女户口随学校教职工的除外),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即每两年一次;
(二)教职工配偶失业(提供失业证明)或在农村的,原则上允许其子女保留统筹医疗待遇;
(三)计划生育第二胎,只办理其中一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双胞胎均可办理统筹医疗。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参加学校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家属交费标准为15元/人·月;
(二) 教职工年满70岁以上、符合统筹医疗规定的父母参加统筹医疗,交费标准为60元/人·月;
(三) 参加统筹医疗的人员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60%;
(四)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的非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均报销30%;
(五) 体检费及自费药品、进口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六) 其他相关问题按照本规定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家属患病,应在校门诊部诊治。如需到校外就医应经校门诊部医生同意并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诊治;未经校门诊部批准,擅自在市内其它医院及市外医院诊治的(急诊除外,须提供急诊证明),费用自负;
(二)在校门诊部就诊挂号时,必须出示统筹医疗证和统筹医疗病历,无证就诊按自费处理;
(三)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统筹医疗病历、统筹医疗证,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病历和医疗证,取消当年的统筹医疗待遇;
(四)报销时必须带齐校门诊部病历、统筹医疗证及外诊病历;
(五)统筹医疗申请、审核时间与广州市医保的办理时间一致。第一次办理统筹医疗证人员应带齐: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教职工工作证、配偶失业者的失业证、小一寸相片、办理医保的证明;再次办理统筹医疗证人员应带齐:原来的统筹医疗病历、统筹医疗证、户口簿、教职工工作证、配偶失业者的失业证、医保证明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中途不予补办;
(六)新调入本市,居民户口符合统筹医疗规定的教职工家属,应凭户口簿到校门诊部办理统筹医疗的手续;新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教职工工作证、小一寸相片,办理统筹医疗手续;
(七)丢失统筹医疗证者,补办应缴3元工本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病历封面须贴小一寸照片并加盖校门诊部印章方有效。
第三十八条 报销医疗费时,须出示校门诊部和就诊医院的病历,或住院结算总清单,以供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交补证费3元)
病历遗失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学校病历,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病历,并取消当年的公费医疗资格。
第四十条 医疗费报销由校门诊部负责,财务处协助。
第四十一条 挂号、诊疗费:在校门诊部就诊(不分专科)每人每科次1.00元,急诊2.00元。外来人员挂号费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3.00元/次)。
第四十二条 出诊费:不分地段,白天10元/次,晚上(18:30-7:00)20元/次。
第四十三条 医生处方:一般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一般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用药量可延长至不超过30天。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制度》(广外大校字〔1996〕第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如实施新的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规定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8年
11月8日
印发